2021年婚姻法有什么变动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更加保护全职太太和“丧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也属于此种情况。

2、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这30天被称为“婚姻冷静期”。

但是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起诉离婚的夫妻。

3、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样的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有:

1、新婚姻法的新规定是离婚有一个冷静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向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30天期限已满,没有申请的,视为不愿离婚。

2、亲子关系确认的新规范。

3、原先“无子女”的收养规定改为“没有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对于收养应具备的条件这样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023年婚姻法有改动吗

法律分析: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年婚姻法有改动吗?

2023年婚姻法没有改动,一直是处于“已经废除”的状态。现在是2023年1月25日,今年刚开始半个月,自然没有什么改动。而从前年的1月1日开始,《婚姻法》已经废除,相关领域的规定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十年之后,《婚姻法》都会是这个“已废除”状态,不会有改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原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问题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


第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在日常生活范围内与他人发生民事行为时不需要另一方的单独授权,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家事代理的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夫妻和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一般指购置食物、生活用品、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判断某事项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夫妻的生活状态、职业、资产和当地一般生活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之间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人之间,不享有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双方之间关于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仅限定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如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则需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对另一方发生效力。

民法典对婚姻有哪些更改

公元207年,刘备三顾茅庐,请诸葛亮出山。诸葛亮登场。
下面是诸葛亮年谱:
光和4年,公元181年,1岁,诸葛亮诞生于琅邪阳都(今山东沂南县)。
中平6年,公元189年,9岁,诸葛亮生母章氏去逝。
初平3年,公元192年,12岁,诸葛亮父亲诸葛硅去世。
兴平元年,公元194年,14岁,诸葛亮与弟诸葛均及妹妹由叔父诸葛亮玄收养, 其兄诸葛谨同继母赴江东。
初平2年,公元195年,15岁,诸葛亮叔父诸葛玄任豫章太守, 他及弟妹随叔父赴豫章(现南昌)。
建安2年,公元197年,17岁,诸葛玄病故。诸葛亮和弟妹移居隆中。
建安4年,公元199年,19岁,诸葛亮与友人徐庶等从师水镜先生司马徽。
建安12年,公元207年,27岁,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对刘备陈说三分天下之计, 即着名的“草庐对”。旋即出山辅助刘备。
建安13年,公元208年,28岁,诸葛亮说服孙权与刘备结盟,参与赤壁之战获胜。
建安14年,公元209年,29岁,诸葛亮任军师中郎将。
建安16年,公元211年,31岁,诸葛亮与关羽、张飞、赵云镇守荆州。
建安19年,公元214年,34岁,诸葛亮留关羽守荆州,与张飞、赵云率兵与刘备会师。刘备进成都,掌管巴蜀。诸葛亮任蜀军军师将军,署左将军,兼任大司马府事。
建安20年,公元215年,35岁,诸葛亮整顿巴蜀内政。
建安23年,公元218年,38岁,诸葛亮留守巴蜀,筹集军粮,供应在汉中作战的刘备。
蜀章武元年,公元221年,41岁,刘备登基,建立蜀国。诸葛亮任丞相。
蜀建兴元年,公元223年,43岁,刘备白帝城托孤诸葛亮。刘禅封诸葛亮为武乡侯,领益州牧。
蜀建兴2年,公元224年,44岁,诸葛亮调整巴蜀内政,稳定因刘备战败而混乱的人心。
蜀建兴3年,公元225年,45岁,诸葛亮率军南征,稳定南部四郡。
蜀建兴4年,公元226年,46岁,诸葛亮准备兴师讨魏。
蜀建兴5年,公元227年,47岁,诸葛亮向后主刘禅呈交《出师表》进行北伐。
蜀建兴6年,公元228年,48岁,北伐街亭失守,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自贬为右将军,行丞相事。
蜀建兴7年,公元229年,49岁,诸葛亮再次北伐夺取武都、阴平,恢复丞相职位。
蜀建兴8年,公元230年,50岁,诸葛亮再次北伐。
蜀建兴9年,公元231年,51岁,诸葛亮北伐攻祁山,破司马仲达,大败魏将张合。
蜀建兴11年,公元233年,53岁,诸葛亮在斜谷修造邸阁,屯集粮食。
蜀建兴12年,公元234年,54岁,诸葛亮于再次北伐中病故于五丈原。
诸葛亮年谱,完毕。

2020年开始,婚姻法更改了哪些新的规定呢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新内容,例如: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就是针对婚姻法做了改动的部分,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样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婚姻破裂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新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依法维权。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中华人民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如下: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认为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4、设置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冷静30天;
5、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6、增加了新的诉讼离婚途径,分局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7、增加了离婚财产分配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8、增加了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