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作者:澎湃新闻

乔丹侵权案是否侵犯乔丹姓名权

乔丹体育侵权案引发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关于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最高法推翻了一审、二审的裁定,由乔丹体育注册、涉嫌侵权的第6020578号商标,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并有很大概率被撤销。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该商标,撤销的只是乔丹体育的一个商标,并不意味着乔丹体育将彻底改名、换LOGO。乔丹体育方面也回应,并不会如传闻所说更换现在所有品牌商标。

乔丹体育的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被更名为乔丹体育。

此后,乔丹体育的名字一直饱受争议。自2012年以来,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就以侵害商标权和姓名权,对乔丹体育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并将后者告上法庭。

目前,这起商标纠纷已经持续了近8年。

一个商标恐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乔丹体育失去核心商标

对于近日最高法的裁定,乔丹体育表示对其经营影响有限,“此次判决的商标是我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对经营业务没有影响。”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婷婷指出:“本次最高法裁定的是中文‘乔丹’+‘篮球人像’图形的商标(涉及类别为25类等),并非是裁定所有带有‘乔丹’二字的商标,因此,这不意味着迈克尔·乔丹的‘全面胜利’,也不意味着乔丹体育失去核心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第6020578号商标注册于2007年,相对于乔丹体育的其他商标注册时间较晚,距2012年乔丹启动诉讼时间不足5年,类别上也主要为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并非是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此外,乔丹体育还表示此次涉及的6020578号商标为周边其他类商品的防御性商标,不影响正常业务运行。

所谓“防御性商标”是指,“即为了防止他人注册类似商标导致侵犯自身权利和商誉而采取的自我保护,简单说,其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限制别人使用。”高婷婷解释。

不过,如果该商标真被撤销,对乔丹体育没有影响吗?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军有不同看法,“最高法对该商标被裁定的理由中,还要还是‘乔丹’文字侵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意味着乔丹体育在使用图形商标时不能随意使用‘乔丹’这一名称,没有文字的称呼,对乔丹体育公司品牌宣传角度上,压缩了宣传的空间。”

乔丹侵权案关键:姓名权、肖像权

针对乔丹体育注册商标是否侵权一事上,主要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姓名权和肖像权上。

根据上述最高法公布的裁决书,其对于姓名权和肖像权做出了如下解释,认为乔丹体育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但并未损害其肖像权: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 的“乔丹”组合而成。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根据肖像权以及肖像的性质,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争议商标标识中的“”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

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

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坤解释:“这个案子中的商标使用的并非是图像式的肖像,例如老干妈,它只是一个黑色的剪影。如果对于这个肖像权保护的话,在最高法层面后续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慎重。”

乔丹诉乔丹 商标权

78个有争议商标,仅4个被撤销

事实上,乔丹体育商标的侵权案并不是第一次走到最高法了。

针对中文“乔丹”的姓名权,2016年12月,最高法曾对其有争议的10个商标进行裁定,撤销了其中3个商标。

当时最高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对于其余7个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如今,随着第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改判,如果一旦其被撤销,乔丹体育总共仅有4个涉及中文“乔丹”的商标被撤销。

因此,乔丹体育也在微博上表示,“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我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既然最高法在最新的裁定中,认定乔丹体育的商标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但为何仅有4个有争议商标将被撤销,其余为何维持原判?

高婷婷解释,“因为事实上乔丹体育的确在1997年开始就陆续注册了自己的核心商标,其中就包含‘乔丹’中文及其他图形。 这一系列商标,综合注册时间、连续使用的稳定性、与迈尔克·乔丹的特定关联性等因素,包括新商标法赋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都与后来新注册的商标有所不同。判断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乔丹’商标是否合法和善意,也应当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要以上述理由申请商标无效,需在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过该时限,不会获得支持。

考虑到迈克尔·乔丹于2012年才正式就商标问题提出争议和诉讼,而乔丹体育有大量在2007年前注册的,已经超过5年的乔丹、图形、或者组合商标,这就意味着迈克尔·乔丹不能以上述理由对这些商标进行撤销。

八年商标战,上市路程恐再受拖累

看起来,乔丹体育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中占得上风,但其也因为侵权案伤痕累累。

上世纪80年代,随着一批能人下海起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也初露制造业的苗头,并很快形成了制鞋产业之都。至1984年,陈埭镇工农业生产总值迅速增长,成为福建省首个“亿元镇”,拥有超过700家乡镇企业,其中就有乔丹体育的前身——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

然而,在这些产业形成聚集后,又出现了产品雷同、小作坊缺乏管理、低端竞争加剧等问题,这时候更多的企业意识到了要做出自己的品牌。在新世纪档口,晋江诞生了一批本土制鞋品牌,包括安踏、特步、361度,还有乔丹。2000年,2000年,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更名为乔丹体育。

更名后的乔丹体育走得顺风顺水,甚至在2011年成功过会,计划于第二年的3月在A股挂牌上市。根据此前乔丹体育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至2010年,乔丹体育全年营收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和29.27亿元。2011上半年,乔丹体育营收达到创纪录的17亿元,净利润为2.8亿元。

但因为2012年一系列的诉讼案,让乔丹体育推迟了上市。2019年,乔丹体育继续向A股发起冲击。2019年4月,乔丹体育登陆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请通过初审,再度完成“过会”。

那这次最高法的最新裁决是否能将乔丹体育的侵权案告一段落?乔丹体育顺利上市呢?

王延军律师说:“乔丹体育申请注册有关‘乔丹’字样的商标还在继续,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侵权纠纷并不会因该案停止。这也肯定会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

截至今年4月2日,证监会披露的IPO企业排队信息显示,乔丹体育位列上交所主板IPO企业第一名,但状态仍显示为“已通过发审会”。而自2011年后,乔丹体育也再未披露过自己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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