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统制,是中国古代中央官制中的一员,其历史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守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和中央集权的需要,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逐渐扩大,被称为“都督”,到了唐朝,由于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强对地方行政的管理,设立了“都统制”这一官职。

都统制的主要职责是掌管一州或数州的军政大权,包括民政、军政、财政、教育等各个方面,都统制的权力虽然很大,但是其权力来源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宋朝,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都统制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而在元朝时期,由于推行行省制度,都统制的地位和权力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

在明朝和清朝时期,都统制的地位和权力逐渐下降,明朝实行的是中书省和行省制度,都统制只是地方行政长官之一,而且必须服从中书省的领导,而清朝则实行的是督抚制度,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进一步分散,都统制的地位也进一步下降。

虽然都统制在历史上的存在时间不长,但它在中国古代官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都统制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地方管理和统治的需要,都统制的存在也为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扩张提供了机会,为中国的政治历史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