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十七、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是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八类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类别来依法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有这些: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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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什么
1、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有八种。证据包括:
(1)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 诉讼 证据 是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证人 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_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法律 法规 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_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