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应当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者《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后,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然后到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提出申请。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或者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