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no护照即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英文: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简称bn(o)),是英国因应香港主权移交的问题,而在1987年7月1日起开始签发予香港居民中具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护照。拥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香港居民大约有344万,而持有这种护照的香港居民大约有150万。
由于英国政府公然违背承诺,为540万港人开通入籍英国渠道,中方于2021年1月31日起,不再承认bno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香港入境事务处已经向香港国际机场航空公司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遵照规定办理业务。不少香港市民也都发现,想要入境香港必须出示香港特区护照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历史发展:
在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新界租期将在大约20年后届满,中、英政府遂就香港前途展开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中英双方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英国驻华大使馆的名义,互相交换了关于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备忘录。英方在备忘录中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
英国政府在1985年制定了《香港法1985》(hong kong act 1985),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中英联合声明及英方的备忘录。1986年6月5日,英国枢密院根据《香港法1985》制定了《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
《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规定,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会在1997年7月1日起丧失该身份,亦不可以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出生的合资格人士,则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领。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原本已持有护照的香港居民可续领新护照。
另外,为了减少无国籍人士,《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亦规定:
(1)在1997年7月1日丧失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人士,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2)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人士,如果在出生的其父母为英国海外公民或英国国民(海外),并且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可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2019年3月30日起,英国内政部开始签发封面没有“欧盟”字样的护照。
2020年7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将考虑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2021年1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宣布,自1月31日起,中方不再承认所谓英国国民(海外)(bno)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